摘要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现阶段,国家级新区机构设置的类型分为政府型、管委会型、政府与管委会合一型三种,其中,管委会在机构设置过程中容易产生随意化与行政化等非规范现象,因而亟需通过法定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国家级新区机构设置法定化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围绕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定位是否明确、新区机构设置的法规范供给是否充分,以及新区机构设置的法定密度是否适当这三方面内容展开。为实现新区机构设置向规范化、法定化方向转变,需明确新区管委会为政府派出机关、确立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机构设置标准、重构新区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以数字化形式提升新区机构设置规范的明确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13-222,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