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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款物“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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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村被认定为相对贫困村,上级财政和扶贫单位投入资金对该村进行“精准扶贫”。期间,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虚报管理人员误工费等方式,先后多次套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万余元,用于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油费、餐费等支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扶贫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扶贫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作者 禾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业知识》 2019年第22期57-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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