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名。但是,新罪名下包容的行为分类、定性仍然较为模糊、笼统、宽泛,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认定标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较为有限,导致寻衅滋事罪又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司法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同案不同罪现象比较突出,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认定理论和标准,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2期62-63,共2页
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201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寻衅滋事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现状与问题研究”(2019-ZDJH-010)
河南警察学院2019年度调研课题“猥亵行为、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认定--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分析”(HNJY-20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