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起诉讼 为公益,10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鞍山市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胡某某、汤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该案是花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2月中下旬至3月25日期间,涉案燃料油贸易公司日常经营实际负责人胡某某、职工汤某某,多次将该公司经营中滴漏产生的废柴油,未经环保处理直接倒人其公司加油机库房门口的下水道口,偷偷排入昭明沟水系。3月25日晚上,汤某某再次用洗车水枪将油罐漫至地面的柴油冲刷进门口的下水道口,排人昭明沟水系。胡某某、汤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昭明沟水系严重污染,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