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双务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此保障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实现债权人间的公平清偿。该制度设计符合破产法政策的一般标准,但其适用标准尚不明确,如不对其进行界定可能造成破产财团的不正当增值或贬值,损害合同相对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情形,实务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因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合同种类颇多,如不对管理人之解除权进行适当干预,极有可能违背该制度的设计初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出处
《北方金融》
2020年第2期80-83,共4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