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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赛下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暂媛起诉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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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护航民企发展中,处理好惩治犯罪与兼顾利益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办案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如果民营企业犯罪后,认罪认罚并满足该法定条件,则具有出罪的可能性。但若不具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条件,认罪认罚的从宽空间依然有限。那么,能否创造一些机会,让涉罪民企“戴罪立功”,满足重大立功的条件?
作者 奚哲涵 杨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法治》 2020年第5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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