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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自家林木”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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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简介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位于贵州省安龙县洒雨镇某处的土地租赁给被告人韦某种植茶叶树,两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刘某某口头提出由韦某将该土地上的云南松与阔叶混交林砍伐后堆放在林地,以供刘某某父母作柴火使用。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将该片林地上的云南松、桦木、青树砍伐,并按照事先与刘某某的口头约定将伐倒林木原地堆放。
出处 《农家致富顾问》 2020年第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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