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兴起,开启了数字时代的行政法。电子政务构成了行政程序制度创新的来源,有助于以符合效能原则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许可任务。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对互联网系统的拒绝权与选择权,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电子化许可规则的确立和自动化的信息处理过程,不能取代行政许可机关的裁量判断,行政许可机关仍要承担"个别情况考虑义务"。应保障行政相对人平等获得行政许可服务的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9-88,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17BFX004)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的研究”(18ZLZNGX0003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