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拟制自认的制度趣旨在于缩小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范围,集中开展审理活动以提高诉讼效率。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对该制度进行了类型化划分,而我国的相关规范却流于粗泛,导致当事人攻防失衡、庭审效率低下等弊端。辩论主义及其修正以及集中审理的司法改革目标为我国拟制自认的扩张适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具体而言,若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具体化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却不具体化其争执,仅是单纯否认不说明理由,或者以不知道、不记得敷衍了事,甚至逃避庭审,均可发生自认的法律效果,法官不必囿于"沉默型"拟制自认的认定与适用。与此同时,为巩固拟制自认的法律效果,经法官阐明发生拟制自认的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在二审中复为争执。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9-147,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研究”(15XFX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