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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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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可作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对于行为人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的,可以在犯罪要素上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无论其有无罪过及罪过程度,都构成犯罪;选择性适用推定责任,在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若行为人提出反证证明其无罪过,则不以原因自由行为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扩张适用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可作为弥补原因自由行为漏洞的考量因素。
作者 于建超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1期18-21,26,共5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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