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涉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难点问题「主观故意不明显,主动认罪存在难度。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嫌疑人往往以对违法性缺乏认识进行辩解,认为自己主观不明知而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系获取正常工资和提成的职务行为。对于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公司运营模式是否需要金融牌照都表示不明知甚至不应知。尤其是网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公司仅仅是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之一,并不是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始作俑者,认为对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异化为非法集资的结果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1期39-4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