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明确指出:"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共同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合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注意收集、运用能够促使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重要证据。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1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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