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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灰色地带就业的法律反思与规制 被引量:10

A Reflection on Legislations concerning Gray Area Employment in China and Possibilities for Futur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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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互联网平台就业、超龄就业、家政从业、农村中的雇用等就业形态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也不同于标准的劳务关系就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属于灰色地带就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调整,灰色地带就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非此即彼地硬性视为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性质,结果导致劳动者权利保障不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增加。灰色地带就业问题是在我国二元社会的土地保障背景下,劳动立法对就业消极“二元区分”产生的结果。应改变劳动立法的这种二元调整模式,重新考虑就业各方的核心利益和承受力,合理分配风险承担,做到既不失守于劳动关系核心的从属性标准,又适度打破劳动权利、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对应捆绑,并对社会保险作灵活统筹安排,以建立对具体的、个性化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核心利益的层次化覆盖。
作者 李坤刚 王一帆 LI Kungang;WANG Yifan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0-98,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劳动关系分层稳定:经济新常态下群体性劳动争议实证研究”(AHSKQ2016D08)。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25

  • 1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1):67-74. 被引量:101
  • 2《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2011年版,前言.
  • 3韩国《劳动基准法》(英文版,1997年)第10条.
  • 4日本《劳动基准法》(英文版,2004年修订)第116条.
  • 5《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四)项.
  • 6《劳动法》第2条第一款.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12条.
  • 8《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3、5、6条.
  • 9《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6、13条.
  • 10《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4条.

共引文献130

同被引文献158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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