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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原则在土壤污染中的司法适用——以常外“毒地”案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1

Judicial Application to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Damages in Soil Pollution--Take “Brownfield” Event in Changzhou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as the Analysis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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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常外"毒地案"二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在原告和法院均认可适用损害担责原则并认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并未支持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进行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引发了对损害担责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关注。在对案件中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的逻辑进行解构后发现,原告对"担责"的认定采取"行为标准"而法院则采取"效果标准",这种适用偏差主要归因于土壤污染规范的渐趋完善、损害担责原则的不确定性以及土壤污染的自身特性。实质上反映的是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逻辑由以主观过错所构建的传统主体责任开始向以生态修复为中心而构建的客体责任转变。
作者 吴一冉 Wu Yiran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2期116-125,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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