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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犯与主犯的功能分离:比较的维度与中国的立场 被引量:1

A Comparative Dimension and China's Position:On Functional Separation of Principal Offender and Lead Of-f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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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共犯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二元区分体系之下必须要回答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的问题。由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采取二元区分体制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且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处罚不能高于正犯,在这一背景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愈趋实质化。我国当下的共犯立法在应然层面上不能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应该采正犯与主犯的分离式阶层判断体系。正犯的功能在于不法的连带性,主犯的功能在于刑罚的调节性。基于此一立场,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均不应存在。我国立法之下的正犯应该形式化地予以理解。
作者 王兵兵 Wang Bingbing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2期135-146,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预防刑法扩张必要性及限度”(项目编号:SJKY19-015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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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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