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物权法》第230条所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这一表述的不确定性,引发了该条与《<担保法>解释》第108条之间的解释困境,进而导致此类案件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在比较法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肯定在第三人之物上成立留置权的合法性,而学界虽众说纷纭,但通过梳理争议不难得出"留置权中的善意债权人应当得到保护"的结论。建议将留置物的范围扩张至他人所有的动产,规定此情形下"善意债权人"要件,并规定代为清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以保护原所有权人利益。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1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