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商业机会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之一,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既是给公司带来商业利益的机会,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机会。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中提到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其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才可以合理利用公司商业机会。本文将从“公司同意”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之豁免以及对作出“公司同意”之机关的合理性分析,以期得出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之最佳途径。
出处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19年第12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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