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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观察和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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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行劳动立法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问题没有统一界定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同类案件裁量不一的情形。文章认为有必要通过确立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原则和考量模式,有效保护劳动者利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制定权和解雇权。
作者 岑逸翘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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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46

  • 1朱英,魏文享.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中心的分析[J].历史研究,2004(6):124-140.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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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黄程贯.“企业惩罚权”.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89年第三、四期(1989秋/冬季号).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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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15年5月14日晚,西澳大利亚大学前法学院院长、荣誉退休教授William James Ford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做的题为“劳动者保护的扩张之辩--澳大利亚劳动法的新近发展”的主题演讲.参见hap://www.law.File.edu.cn/article/?49252.html.访问时间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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