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将习惯确立为新法源,使习惯突破个别场域的限制而成为贯通民事法律体系之经纬的规范。此时探寻习惯法源地位的合理性,有助于增强其可说明性,巩固习惯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根基。从内在视角看,赋予习惯以法源地位,主要有三方面合理性:价值方面,通过赋予习惯以法源地位,可在法律体系内为个殊化的意义行为构筑安身立命居所;语义方面,在习惯的谱系内,诸多习惯具备源于内在化接受态度的规范性特征,故而拥有向法源转化的基础;司法方面,赋予习惯以法源地位是满足习惯群体对习惯可诉性之内在需求的当为之举。因此,法官依习惯裁判时,应考虑习惯自身的特性以及给习惯群体带来的影响。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74-85,共12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中国实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理论研究”(17JJD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