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被告人欲获取远高于其实际出借本金的财物,即使被害人同意,仍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严格根据在案证据判断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实在难以判断的,可根据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定敲诈勒索罪处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套路”未实质起作用,仍应纳入刑事规制范畴,而不能比照传统高利贷处理;被告人以扣车手段威胁被害人,被害人未支付赎金的,应根据车辆价值认定犯罪既遂金额,行为人实际出借的本金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5期12-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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