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船舶的实际经营人与被挂靠人对海上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已完成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签订的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向挂靠人追偿。合同约定船舶在经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产生的债务等一切责任均由挂靠人承担,因挂靠人实际经营使用船舶,被挂靠人未参与船袖的经营使用,故不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亦没有显失公平,挂靠人未依约向被挂靠人支竹赔偿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应积极主动履行,因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申请执行费应自行负担,不得列入追偿的范围。
作者
尹忠烈
谭学文
Yin Zhonglie;Tan Xuewe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5期75-8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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