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上传者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而对被上传作品设链或保持链接的行为,则为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设链者对此明知或应知,其设链行为属于间接侵权。互联网平台以避风港规则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仅进行设链行为;二是对链接对象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对被控侵权作品的明知或应知。互联网平台仅要求合作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不能认定为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5期81-84,9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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