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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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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省级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授权,表决通过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可以批准由环保和标准化主管机关联合发布。制定权集中体现在对草案的表决通过权力上,按上述程序发布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系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并非复议终局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机关的一并审查结论,仍然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
作者 陈伟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5期97-9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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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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