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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瑕疵担保责任纠纷案 被引量:1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Payment of the Liability for warranty of Defect:Tang Xuefu and Pang Hua v.Hefei Jianxi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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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年第2期30-38,共9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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