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实质性变更的施工合同或协议无效。实践中,开工日期直接决定建设工期的起算点,但如果发生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两者不匹配的,对承包人而言,不仅可能影响建设工期,更会导致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难以实现。文本将从开工日期的分类、认定、法律风险及应对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开工日期法律风险控制有所帮助。
出处
《区域治理》
2019年第31期117-119,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