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劳务派遣用工发展历史和西方经验看,其实质为弹性用工需求,其定位是标准雇佣的补充,然而我国劳务派遣却与弹性用工需求脱轨。相关法律规制虽然通过收紧劳务派遣适用条件对其限制,但立法理念摇摆、法律手段"重派遣能力限制、轻派遣意愿限制",导致劳务派遣中的问题并未根治。本文在重新厘清劳务派遣与弹性用工需求逻辑基础上,反思现行立法理念、法律手段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并提出相应改善措施,使劳务派遣回归其弹性用工需求的本质。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第7期183-185,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