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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方"认识发生错误" 应如何认定行贿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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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0-2013年,H市某局副局长张某,以女儿交学费、妻子治病等为由,经该局局长李某同意,陆续从该局借出公款20余万元供个人使用。2013年底,经李某同意,该局以虚构生产设备的方式帮助张某冲销其借款20余万元。冲销过程中,李某欲从中分得利益,便以购买房子手头紧为由,向张某提出借款10万元,其意为共分张某冲销款。对李某之请求,张某视之为索取贿赂,遂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10万元。
作者 黄孝武
出处 《党风》 2020年第3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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