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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工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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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进入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物流部配送员职位,工作内容为配送蛋糕以及收取货款。双方签有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由于王某系配送员,当天的蛋糕需要当天配送完毕,故对于每天具体何时下班无法预知也无法控制。针对王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并对该工时制度进行了公示。
作者 陈艳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20年第1期50-51,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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