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信息中介”为定位的网贷监管体系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我国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缺少与信息中介监管定位相匹配的制度和基础,进而导致出现投资者保护水平不足、网贷市场畸形发展的现状。在制度环境整体上不利于网贷投资者自力保护的情况下,应当以平台为核心强化投资者保护水平。以司法诉讼救济能力为对象的实证分析表明,平台救济在时间效率和金额效率上均显著优于投资者自力救济,且提升平台治理水平能够提高救济效率,缓解投资者自力救济劣势。因此,当前我国应注重发挥平台保护功能,重视平台治理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6-94,共9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