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的依法破产工作格局,①不仅能够保障债权人平均受偿权,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衡平,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13条至第516条对如何推进执行转破产(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以四川省宜宾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基础,通过研究总结执行转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落实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大限度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期50-53,6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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