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给付行政的勃兴,以往以命令、强制和处罚为手段的秩序行政模式逐渐让位于以服务、授益和给付为目的的服务行政模式,这一历史趋势不仅在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日趋明显,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强调行政的目的是服务,具体到行政方式上,表现为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柔性行政方式。①随着行政模式的变迁,行政给付这一关乎公民社会权利的行政行为,逐渐在行政行为谱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作者
沈起
王小川
Shen Qi;Wang Xiaochu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期93-9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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