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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及救济

Affirmation and Relief of Fraudulent Foster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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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某、徐某某。
作者 张济坤 李文丹 Zhang Jikun;Li Wend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期4-7,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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