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并非所有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都适宜由法院直接判决具体的赔偿内容,某些情况下,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判决具体赔偿内容的裁判时机并不成熟,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在判决中要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大致标准和底线(包括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全面赔偿之责,给争议各方协调化解纠纷留出灵活处理的空间,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性和行政权的专业性。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期100-10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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