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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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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0月,曹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曹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自2016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需要公司提前三个月通知或雇员提前三个月通知,合同可在提前三个月通知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作者 陈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2期55-5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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