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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聘用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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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等10人与某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张某任总经理,工资为85000元/月。该家具公司有股东5人,其中龚某为大股东,郭某为法定代表人(非股东)。公司资产实际上为一家家具商场,主要经营业务是收取租户租金,商场内有20个左右的家具经营租户。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备案材料显示张某(小股东)为公司总经理。2018年,该公司因债权纠纷,被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
作者 赵志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3期51-53,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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