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适应其赋予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证据调查权,不过其对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外的证据调查方式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被调查人不予配合的情形。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了检察机关民事证据调查权的立法与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出发,结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不同情形,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以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力。在民事公益案件中,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强制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权力。
出处
《经济视野》
2020年第1期162-167,共6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