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时,大多采取的是不抵触、不违反、无明显违法等审查标准,甚至采取所谓"填补空白"的审查标准。按照这些标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都被认定为合法,很少审查出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这种审查标准,难以发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也会使该制度预设的目标落空。要将规范性文件制定时严格的"根据"标准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不仅要看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同时还要看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0-136,共7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