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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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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问题近年来成为热门问题,尤其是2018年3月判决的新浪诉天盈九州案和央视国际诉北京暴风案后,更是成了学界热门的话题。由于《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范围不同,通过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并无法保护非交互式的互联网转播,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作品或者是录像制品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保护范围。本文通过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拍摄和制作过程,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中“创”高度的厘清,得出体育赛事节目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可以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作者 杨晨璐
出处 《传播与版权》 2020年第2期176-18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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