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演出票务市场迅速发展,作为演出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其直接与消费者接触,操作制度和行业发展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针对时下热议的互联网演出票务平台退票问题,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不适用于演出票退票,但可以从反悔权出发对此类服务合同另行规定;另一方面从民法出发,不允许退票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可以建立允许“退票+阶梯制手续费”的退票制度,以加快票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处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114-118,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