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熹论“赋、比、兴”流传广远,其“兴”与旧说差异最大,争议最多。朱熹提出“托物兴辞”的简明定义,以此包孕“兴体不一”的巨大外延;又以理学家与文学家的双重身份,对“兴”作了取义与不取义的规定,即所谓“兴有二义”。“全不取义”的“兴”侧重于“兴”的文学修辞功能,使之作为文学创作手法,在与赋、比的紧密关联中一起参与诗歌审美意义的生成。“取其义理”的“兴”与朱熹理学思想“性情说”联系紧密,既基于求《诗》本义,使“兴”兼具创作论、作品论再到读者论等多个面相的理论品格;又以“淫诗说”“诗本人情”等主张开启了诗歌的文学向度,也展现了古典诗学的伦理美学特质。总之,“兴有二义”是朱熹“兴”论之整体,不可割裂分观。朱熹所重构的“兴”,不仅是一种修辞方式,也是一种引譬连类的思维方式,更是一种情志沟通的存在方式。这既透露出朱熹作为文学家对诗性智慧的感知与观照,又展现了他作为哲学家的伦理责任与哲学关怀。
作者
陆月
李昌舒
LU Yue;LI Chang-shu
出处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7-54,共8页
Journal of Nanjing Xiaozhuang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北宋士人美学研究”(17BZX116)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斯文’在北宋中后期的演变及其美学意蕴”(16BZW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