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矿务局某多种经营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6月13日下午1时30分,在被告处井下采煤时受伤。2004年8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15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诉讼后.法院判决被告自2008年10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伤我津贴400元至今.已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足伤残津贴及差额、经济补偿、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