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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该怎样理顺建制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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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位乡镇干部留言咨询:我们这里有一个建制村由三个自然村组成,多年前乡镇自行将其中两个自然村按照建制村对待,经过多年一直未上报分村手续,现在乡镇想理顺建制村关系,将这个建制村分为三个建制村,请问该怎么做?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处 《乡镇论坛》 2020年第4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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