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经济转型与现代化国际竞争的需要,国家须将知识产权治理结构从1.0版本升级到2.0版本,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运行全范围、全流程的统一基础性法律,对知识产权制度中根本性、长期性重大问题予以固定,从而为形成系统、整体、协同的知识产权治理格局提供制度基石。从属性上看,这部统一的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应具有混合法的特征,既是组织法,又是管理法,还是促进法,更是保护法。立法者必须首先要解决好选择什么样的立法体例、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取向、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技术这三大先决命题,以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技术,突破固有观念与范式,才能制定出具有首创精神的法律。
作者
董涛
马一德
Dong Tao;Ma Yide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65-172,共8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项目号:17BFX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