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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定性 被引量:1

Nature Determination of Gaining Property by Flaws of Network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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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的系统漏洞,以技术手段造成系统错误,进而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对系统应用程序予以删除、修改或增加后,转移平台公司财物为己所有而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能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的认定依据。
作者 葛立刚 Ge Liga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8期32-3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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