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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实际所有人与执行债权人的对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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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及物权法解释一,最高院对于登记对抗主义中善意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逐渐明晰,但对执行债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理解值得商榷。本文通过梳理现有规定的逻辑,厘清船舶执行债权人享有权利之性质,认为实际所有人对船舶错误登记存在过错时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
作者 李帅
出处 《各界》 2020年第6期63-64,共2页 All Cir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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