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律在全球的比较优势,超越其金融水平。美国及其盟国采用国际金融制裁是刑事附带行政、情报和民事管辖权的体现,借助联合国各个专门委员会、UNODC、INTERPOL、IMF、FATF、Egmont、APG等国际组织有效运作。普遍管辖权及其配套管辖权法律体系,是联合国多个公约和国际条约认可的,中国也是缔约国,这是二战以后的国际格局,大势所趋,几十年来日臻完善。在批评美国擅自使用“长臂管辖”的同时,我们更应反躬自省,格物致知,重视自身在国际法领域的重大缺陷,为保卫国家金融安全尽职尽责。
出处
《北方金融》
2020年第3期16-18,共3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