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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轻微违法免罚”激活免予行政处罚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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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免予处罚”,因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己经满足,但在情节、主观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同时具有特殊性,因而免予处罚。遗憾的是,免予处罚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被认为是“休眠条款”。
作者 张红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6期18-18,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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