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权是在所有权清晰的情况下,对物品在交换时产生的模糊空间或新的权利的重新定义,或是对所有权的赋予,或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政府应通过正式制度认可土地开发权内含于土地所有权之中并将开发权相关的大部分收入流界定为归属开发权权利主体,对城市近郊区土地、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采取不同的赋权模式,以促进土地资源在城乡、不同产业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同时通过权利补偿形成强有力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9-115,共7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承包地调整制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基于数量与质量的双重视角——兼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真实状态”(编号19XNH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