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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农业水污染防治法律措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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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美农业水污染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即确定性、随机性和广泛性,但两国采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侧重不同。美国侧重经济激励措施,我国侧重命令控制措施。通过比较经济激励与命令控制两类措施在中美两国的实践和效果发现,在成本效益、可接受性、可持续性等方面,两类措施各有优劣。因此,农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选择与设计应基于两类措施特点,尤其需考虑措施成本,包括农民守法成本、政府机构规制成本、社会福利损失及交易成本。有效措施建立在充分信息基础上,因此需准确掌握污染源、污染路径、农业生产方式与技术、排污与水质关联性等相关信息。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取消不利于水质保护的措施,增设鼓励农民开展有利水质保护的激励措施,并协调各类措施间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作者 高敏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38-43,51,共7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广州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河长制法制建设”(2018GZGJ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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