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CO是指代币发行融资,具体类型上可以分为众筹型、收益权证型和证券型,其中较多ICO可以归为产品众筹,收益权证型可以分为不对应现实资产与对应现实资产两种,证券类依照性质会被认定为股票发行和基金投资。刑事评价上,ICO的所筹“资金”的属于刑法上的财产,评价为资金和存款存在一定争议,但筹集行为可以评价为以虚拟货币为中介的变相吸收资金、存款行为。产品类众筹型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上认定较为困难,对应现实资产的收益权证型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证券型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非法经营罪。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26-32,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